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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45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6]1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6-2-16  失效日期:1999-11-19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
               文号:财税字[1996]1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6-2-16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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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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