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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446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1995]19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10-27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文号:国税发[1995]19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10-27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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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健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完善税制,规范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在组织、机构、管理、培训、宣传等方面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培训工作应当分税务部门和纳税单位两部分进行,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在1995年年底前对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涉及到的有关表格的印制,发放等工作,由各地负责实施。

  三、本通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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