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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25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5]9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10-12  失效日期:1999-11-19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

                     文号:财税字[1995]9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10-12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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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法规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学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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