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5]9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10-12 失效日期:1999-11-19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
文号:财税字[1995]9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10-12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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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法规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学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