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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23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5]7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8-16  失效日期:2003-1-30【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5]7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8-16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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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现对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二、本通知所述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征增值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化肥是指企业外购或自产财政部[94]财税字第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法规的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品种。

  三、为简化手续,对本通知到达之日以前已计征入库的复混肥产品增值税税款,应从企业以后月份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应纳增值税税款不足以抵减的部分,在1995年底以前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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