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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1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5]88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9-14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文号:国税函[2005]88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9-14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125号)收悉。现就所反映的对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批复如下: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总局意见,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的规定执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一)项中有关对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实行先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再退税的规定,应停止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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