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字[1994]4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7-4 失效日期:2008-1-31
—————————————————————————————————————————————————————————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附件:《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4]4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7-4 失效日期:2008-1-31【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