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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397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4]2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4-27  失效日期:2006-3-30【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4]2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4-27  失效日期: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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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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