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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412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1994]1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4-12  失效日期:2009-2-26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财税[1994]1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4-12  失效日期:200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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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6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现就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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