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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1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1994]3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2-5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

                               文号:国税发[1994]3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2-5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法规,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法规之前,暂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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