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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388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发[1994]8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3-28  失效日期:2009-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文号:国税函发[1994]8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3-28  失效日期: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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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137号《关于各种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价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法规,我局意见,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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