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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449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1988]6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8-6-6  失效日期:1997-9-8  【注: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文号:财税[1988]6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8-6-6  失效日期: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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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1987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为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化学纤维、毛纺织品(不包括地毯毛纱)、其他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零部件等扣除项目的扣除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它扣除项目的扣除税额,一律按照14%的税率计算。为了使增值税的征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现决定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其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从1988年1月1日起,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扣除项目中,属于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按照《增值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不属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仍按照我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扣除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附件:《增列的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的扣除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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