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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478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1987]24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7-10-13  失效日期:1997-9-8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

                     文号:财税[1987]24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7-10-13  失效日期: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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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贯彻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适当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的决定,进一步增强轻工企业的活力,促进轻工生产的发展,以满足市场供应和扩大出口换汇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的税收负担。同时,结合这次调整税负,对一部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征收增值税。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改征增值税的轻工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轻工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其他征税事项,均按照我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规模较小、财务核算又不健全的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可以采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

  四、由于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以后,相应增加的利润部分应照征所得税,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也应一并调增承包基数。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对进口的轻工产品,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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