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8]51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5-26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