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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1  浏览次数:369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6]4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3-29  失效日期:2008-12-3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文号:财税[2006]4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3-29  失效日期:2008-12-3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本文于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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