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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449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10]7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10-2-20  失效日期:2010-10-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

文号:国税函[2010]7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10-2-20  失效日期:2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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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2号公告),本文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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