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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1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1999]46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7-8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

                               文号:国税函[1999]46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7-8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规和政策法规,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19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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