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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0]65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8-23  失效日期:2008-1-17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文号:国税函[2000]65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8-23  失效日期:2008-1-17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本文自2008年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的印发,经研究决定,2001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均与2000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相同,仅印制年份改为“2001”即可。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和颜色均与2000年相同,每年的标志都只以印制年份相区分,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向各地制发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请各地今后务必严格按2000年的式样、颜色和要求印制车船使用税标志,不得擅自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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