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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395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7]5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5-13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

                               文号:财税字[1997]5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5-13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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