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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333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6]13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9-20  失效日期:2011-2-21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文号:财税[2006]13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9-20  失效日期:2011-2-21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宁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135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6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等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0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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