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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351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4]49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4-13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文号:国税函[2004]49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4-13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京地税地[2004]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该公司因受北京地区“非典”期间疫情影响,所有展览会全部停办,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53号)的文件规定,同意免征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2003年5月至8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9499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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