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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307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9]30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12-30  失效日期:2006-3-30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

                               文号:财税字[1999]30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12-30  失效日期:2006-3-30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4号)中有关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1999年底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的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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