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10]9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10-3-5  失效日期:2012-7-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

                               文号:国税函[2010]9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10-3-5  失效日期:2012-7-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