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0]67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9-1  失效日期:2010-11-9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

                               文号:国税函[2000]67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9-1  失效日期:2010-11-9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0年11月9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知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票样)(略)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