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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2008]2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2-20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
  
                               
文号:国税发[2008]2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2-20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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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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