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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98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8]14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1-21  失效日期:2012-7-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文号:财税[2008]14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1-21  失效日期: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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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三、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

  四、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五、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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