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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73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8]84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0-15  失效日期:2012-1-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

                               
文号:国税函[2008]84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0-15  失效日期: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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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9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又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京国税发[2008]38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既承揽国内飞机维修业务,又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对其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不从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应单独核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无法单独核算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国内飞机维修业务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期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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