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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6]10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8-7  失效日期:2009-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财税[2006]10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8-7  失效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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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三、在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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