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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5]117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2-13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

                                
                          文号:国税函[2005]117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2-13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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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加工工艺过程看,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目前海关归类不变的前提下,可用扩展码的办法解决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即将海关商品码04089100“干的其他去壳禽蛋”扩展为040891001“干的其他去壳禽蛋”,征税率13%,退税率5%;040891002“蛋粉(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征税率17%,退税率13%.

  请各地税务机关登录总局进出口税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载新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安装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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