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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5]4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4-4  失效日期:2006-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财税[2005]4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4-4  失效日期: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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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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