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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4]68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5-27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文号:国税函[2004]68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5-27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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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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