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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81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4]3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17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文号:财税[2004]3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17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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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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