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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3]116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10-20  失效日期:2009-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文号:国税函[2003]116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10-20  失效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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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53号)收悉。批复如下: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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