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2006]15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11-17 失效日期:2009-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