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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加工溶剂油暂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本条自2009年3月18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7]97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9-18  失效日期:2009-3-18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本条自2009年3月18日起全文失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轻烃为原料加工生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7]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217-2005)行业标准规定:原油(oil),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石油,是指原存在于地下储集体中,在采至地面后的正常压力和温度下,未经加工的、以脱气的呈液态或半固体状态的那部分石油;天然气(gas),是指天然存在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以及各种元素的混合物,在地层条件下呈气态,或者溶解于油、水中,在地面标准条件下只呈气态。 
 
  鉴于石油与天然气在物理性质上是不同的两种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利用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暂不征收消费税。
 
 
 
 
关键词: 失效法规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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