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5]123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2-27 失效日期:2006-4-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本文于2006年4月1日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批复如下:
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欧莱雅透莹粉底液、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粉底液等三种粉底液产品,同时具有护肤和化妆功效,应按“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目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