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2007]5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4-4 失效日期:2009-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湖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湖南省农村信息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从营业额中冲减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货款利息收入)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