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2007]1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2-10  失效日期:2011-2-21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二月十日
 
 
 
关键词: 失效法规 营业税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