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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389
核心提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11-1-12  失效日期:2012-1-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11-1-12  失效日期: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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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9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二、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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