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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96
核心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本文于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2006]8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6-16  失效日期:2008-12-3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本文于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失效。】
 
  为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5]267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 失效法规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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