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2006]7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5-26 失效日期:2011-2-21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