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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328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6]48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5-23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6]2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此,对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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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失效法规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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