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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30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8]4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11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南、重庆、贵州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上述3个保险公司2007年度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3个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3个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个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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