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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4]9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1-8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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