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字[1994]9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1-8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