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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79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4]4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6-18  失效日期:2003-1-30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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