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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401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2]85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9-24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支持中国机车车辆的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给予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免征200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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