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发[1991]3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1-2-13 失效日期:200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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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自2007年6月11日起全文失效。】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法规“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法规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