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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2000]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1-30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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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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