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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9]1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2-13  失效日期: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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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源集中,易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比例提取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与代征单位履行代征义务必要的费用开支相比,提取比例过高。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从5%调整为2%。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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