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地字[1989]1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9-2-17  失效日期:2006-4-30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福建、广西、云南、江西、吉林、海南、河北省税务局,广州、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24号通知的精神,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业帐簿在1989年底以前免征印花税,从1990年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对资金帐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89年底的资金帐面数额后,按规定计税贴花;对其他营业帐簿按规定贴花。

  二、对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前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按规定贴花。

  三、对各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由于涉及到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纳税问题,不宜单独一方免税,应按现行规定贴花。

  四、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在1989年底以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