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92]5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2-10-24  失效日期:1999-11-19
—————————————————————————————————————————————————————————————————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法规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法规,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 1号文件法规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