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农税字[1992]5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2-10-24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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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法规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法规,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 1号文件法规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